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的规范管理,遵照国家民政部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的职能机构,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宗 旨
第三条 宗旨
致力于促进我国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为广大企业服务,推动能源资源综合利用领域技术进步,整合耗能企业与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低成本链接,提高我国的能源效率,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有关活动,如基础资料调查、编写科普知识、项目可行性研
究、推广新技术、开发新市场等;
(二)组织开展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与技术;
(三)接受政府和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的委托,承办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的业务;
(四)开展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的公益活动;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工作任务
(一)专业委员会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调查和研究我国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现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接受政府、地区、部门、机构和企业的委托,进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研究和论证,为制订国家、地方的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战略、规划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和建议,参与制定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的标准,并协助政府贯彻执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促进国内外学术研究和交流
组织国内、外有关科技团体、机构和科技工作者进行合作研究与交流;组织各类能源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论坛或研讨会,组织和推动能源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和推广活动;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和企业的委托,组织专家进行节能环保领域的课题研究;
(三)提供信息服务
创办期刊或出版物,定期报导行业形势和动态、产品信息、市场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产品。建立网站和信息库,收和商业机遇等;利用各种媒介和渠道,传播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信息,宣传、推广、普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集和交流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信息,在用能企业、节能与环保公司、本专业委员会之间建立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的网络平台;
(四)开展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及推广活动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产品的开发与推广活动;举办各类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产品展销会,以及通过针对性的技术援助和协调服务,促进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设备的产、供、需各方之间交流,不断激活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市场;
(五) 组织专家为企业提供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咨询服务
为企业进行能效诊断,提供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信息,提出节能项目建议,制订节能改造计划,进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行性评估,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选购能源资源综合利用设备与技术的建议,进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效果检测和评价等,当好企业的“参谋”或“医生”;
(六)为能源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生产、销售、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帮助他们进行市场开发和制订营销战略;提供市场信息和具体的商业机会以及业内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信息;寻找各类合资、合作伙伴;组织企业间的横向合作;推介国外先进的新技术、新产品;
(七)加强本专业委员会的能力建设
加强与政府和公用事业机构及其附属机构、相关的行业协会、法律、金融机构、国际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加强本专业委员会自身的能力建设,以扩大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
(八)介入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市场,协调业内、外的关系
协调能源资源综合利用设备/技术的产、供、需各方的关系,促进他们之间的信誉和合作;代表会员和业内企业协调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促进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市场的规范化和持续发展;
(九)积极参与促进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新机制、新产业和系统工程
积极参与推动合同能源管理(CEM)、节能服务产业(EMCo)、综合资源规划(IRP)、电力需求侧管理(DSM)、清洁生产机制(CDM)、企业节能自愿协议(EECVA)等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新机制;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建立奖惩分明的会员自律行为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专业委员会、中国的声誉。
第五章 组 织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由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单位会员和本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长及秘书处组成。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成员单位推荐、协商产生。委员要有代表性,每届任期四年。
第九条 正副主任委员,由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协商产生,报协会备案,任期四年。秘书长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报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批准,聘任。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7门1225室,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参与经济技术开发实体,应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经济独立核算。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权利
(一) 参加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 享受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 参与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管理,对协会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
(四) 经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委托,代表协会组织有关专业活动。
第十三条 义务
(一) 遵守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合法权益;
(三) 支持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 积极发展会员,原则上会员单位不少于50家,保证按时交纳会费,或者由专委会每年给协会上交一定的管理费。
第七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 有偿服务收入
(二) 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三) 拨付的经费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参照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财务管理中有关条款执行。要制定财务管理细则,报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
(一) 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审批手续;
(二) 专业委员会财务独立核算,每年的预算、决算接受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秘书处审查、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能源资源综合理利用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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